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發展知識產權相關的團體標準,加強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的規范化管理,根據《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 號)、GB/T 20004.1-2016《團體標準化 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遵循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強制性國家標準;
(二)符合標準編制規則;
(三)制修訂過程公開、公正、公平;
(四)著重發展有關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方向的項目;
(五)鼓勵采用轉化國際先進標準。
第三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構成。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代號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英文名稱縮寫PPAC 四個大寫字母構成。團體標準編號結構如下所示: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編號為:
第四條 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其它團體標準的團體標準采用雙編號。
示例:
編號:T/PPAC ××× — ××××/ISO×××××:×××
第五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記錄標識編號位于記錄的左上角。記錄標識號的編號如下所示:
示例:
表:T/PPAC—1—01—2017
表:T/PPAC—2.1—01—2017
第六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以中文編寫并印發。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七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設立標準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二)負責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的戰略規劃、提供標準化專業支撐及相關管理工作。
(三)負責制定和修訂標準化工作涉及的各項政策和制度,負責提案受理、立項審批、標準審核、發布和公告等相關工作。
(四)負責與國內、外標準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均由單獨組建的標準工作組負責。標準工作組人員應當在本專業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和檢驗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具有相關領域本科畢業3年以上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每個標準工作組應至少包括2名該領域專家。
第九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建立團體標準審定專家庫,專家數量根據項目所在領域需求調整,固定專家聘期為2年,其他專家可根據項目需要隨時調整。
第三章 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十條 標準制修訂過程包括:立項、起草、意見征求、審查、批準、發布、復審和廢止八個階段,如未通過或者未進行前一項程序,則不得進行下一程序。
第一節 立項
第十一條 標準的制修訂項目由團體標準需求者(任何組織和個人)向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提出項目提案,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也可根據需求提出項目提案。項目提案工作隨時申報,滾動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提案報送時需提交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包括項目名稱、發起單位信息、目的意義、適用范圍和國內外相關情況說明,并附相應論證資料。論證資料的內容一般包括:介紹行業概況;標準項目主要內容;相關領域現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現狀、數量和標準名稱、編號;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對促進行業發展的預期效果等。
第十三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組織對項目提案進行必要性和適用性論證。如項目未通過論證,則項目不予立項。如需對項目補充論證,則應當在補充論證后重新申報審議。
第十四條 項目提案通過論證后,經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后,發文正式立項。如項目未被批準,則通知該項目提案者不予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五條 團體標準一經立項,應當成立標準工作組,確定標準工作組人員,進行起草準備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國內、外狀況分析,必要的調查、實驗驗證等。標準工作組確定標準技術內容,通過討論和完善,形成擬用于征求意見的標準草案。
第十六條 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團體標準的編寫規則,同時應編寫“編制說明” 。
第三節 意見征求
第十七條 標準工作組完成標準草案后,應當征求標準相關的行業專家、生產者、消費者和管理者的意見建議。形式為信函征求意見或者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征求意見材料應當包括標準草案、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八條 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截止日期前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回復的所有意見,應當包括依據或理由。
第十九條 標準工作組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必要時可以重新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標準工作組形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一并提交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
第四節 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準的審查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組織,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的形式進行。參與審查人數不少于 5 人且為單數,標準工作組人員不可參加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議審查或者函審后,審查表決時需要投票時,需填寫“標準草案投票單”,須有不少于參與審查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審查時,應當整理“會議紀要”或“函審總結”,并附參加審查會議或函審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 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沒有通過的,標準工作組應當對送審稿進行相應的修改后,重新提交審查請求,并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再次組織審查。
第五節 標準的批準
第二十五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對標準報批材料(包括報批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會議紀要、函審總結等)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標準編寫及標準審查的有關規定的,退回標準工作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六節 發布和存檔
第二十七條 通過審查批準的標準,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發放標準編號,并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簽署發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制修訂團體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按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存檔。
第七節 復審和廢止
第二十九條 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發展需要,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三十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審查結束時應當填寫復審結論單。
第三十一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標準確認為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不改變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重新出版時,在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修改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本辦法第四章第一節執行。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原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己無存在必要的標準,予以廢止。廢止的標準號不再用于其它團體標準的編號。
第三十二條 復審結果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發布公告。
第四章 實施與評價
第三十三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各部門及相關組織可依據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開展解讀、培訓與宣貫。
第三十四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發布兩年后,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實施情況組織有效性評估。評估應給出適用、修訂或廢止的結論。結論為修訂的,應給出具體修改建議或解決方案;結論為廢止的,應給出具體依據。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原則上由標準發起單位籌集提供。
(一)標準工作組人員的日常支出由標準發起單位預算列支或通過第三方贊助籌集。
(二)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的立項、審定、發布等工作,按項目制籌集啟動經費,經費來源主要為標準發起單位及參與起草單位的贊助。
(三)如遇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標準管理委員會實地審查起草單位資質,標準管理委員會專家交通、食宿及勞務費用由起草單位承擔。
第六章 知識產權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版權。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的版權歸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所有,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會員或非會員均可通過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秘書處獲得標準內容。
第三十七條 共同標準。協會與其他相關組織共同制定、發布的團體標準,版權歸屬方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由發布各方共有;各方依據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活動所涉及的責、權、利,在開展活動前達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擔在制定和使用標準時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標準的使用。協會各部門及相關組織依據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須通過協會批準授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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